公司新闻

合肥收债分享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期限
时间:2024-06-15 点击:56次

合肥收债分享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期限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一般保证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统计信息

  • 访客留言共: 条
  • 页面点击量:1571 次
一键拨打:18168918643

Copyright© 2005-2026 合肥富鑫商账网 http://79840.home.jindian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合肥富鑫商账网发布,请提防诈骗,365信息网不负任何责任。

网站备案号:苏ICP备2021049513号 苏公网安备32080402000126号 技术支持:365信息网